记者|陈靖
近日,中安展瑞再审中国法律文书网发布了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科索诉讼结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再审申请被驳回。赔案
2019年,新进须承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收购标的华会回仍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并对两公司、计所局外标的申请公司控股股东、评估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被驳
2020年11月9日,担连带赔上海金融法院针对投资者与中安科的偿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出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中安科向投资者周向东、中安展瑞再审李淮川分别支付投资差额损失15.55万元、科索7.21万元。赔案同时中安消技术以及中介机构招商证券和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在中安科对投资者的新进须承全部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随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华会回仍请求撤销一审中其对中安科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部分,驳回投资人周向东、李淮川针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判决书显示,二审维持上海金融法院对中安科公司付款义务的判决,撤销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安科付款义务连带责任的判决。
法院改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法律文书网上发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原审认定瑞华事务所存在过错并判令其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
二审法院查明,就案涉“智慧石拐”项目,中安科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目收入,导致2013年度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占到报表母公司营业收入的19.4%,合并报表口径为3.7%。
据此,从报表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上看,“智慧石拐”项目虚增收入的后果具有重要性,瑞华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时应当给予该项目审慎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瑞华事务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必要审计程序并对“智慧石拐”项目的实际开工情况、施工进展、完工进度等给予应有的关注以及必要的数据复核,其在未能确认案涉项目真实存在的情况下仅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这一做法本身即可认定为未能履行适当的审计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结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情况及瑞华事务所提供的工作底稿等证据,认定瑞华事务所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具有一定过错,并无不当。
在此基础上,鉴于瑞华事务所作为外部审计机构,其基于中安消技术公司提供的框架协议等材料进行盈利预测审核,并不存在明显过错,项目所涉虚假陈述金额较小,对于审计重要性而言相对较低;且瑞华事务所不存在明显故意,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并考虑到认定为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对投资者的决策影响程度,酌定瑞华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对瑞华事务所的过错程度、造成投资者损失原因力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上诉法院驳回了瑞华事务所关于原审未审理其过错程度、错误认定其存在过错等再审申请理由,维持二审审判结果。